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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干扰方面应该积极主动采取以排流保护为主,包括防腐层维修、更换、绝缘连接,短路连接等所有有助于干扰电蚀处理的各种防蚀手段。
建立“共同防护”。共同防护是指共处于一干扰环境中的不同隶属产权关系的埋地金属构筑物(管道、电缆等),应该共同采取措施,以防止各自排流保护系统之间的重叠性的干扰。共同防护中应该坚持以全局利益为主,实施统一调查测定、统一设计、统一运行管理、统一调整评价、分别实施的原则。
为了有效的实施“综合治理”,第一,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制和标准,在法制上明确干扰源、被干扰者二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为法制管理提供技术条件。第二,建立地区性的多方参加的“综合治理”协调机构,有组织的进行共同防护,完善科研、生产、管理的联合仲裁协调各方权益,实现共同防护,共同管理,共同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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