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输油、气管道与铁路安全距离要求
新建铁路选线时要充分考虑有关土建方面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铁道部和中石油(化)等有关方面的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电气化防护工程不能解决由于安全距离不足产生的安全隐患,所以只有土建方面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才有进行电气化防护的基本条件。土建工程的安全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87)油建字第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87)780号《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
铁道部行业标准:TB 10063-2007《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5条关于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或架设时,与临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和50m ,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 。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
及4.1, 4.2,4.3条有关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上跨、下穿铁路线路、桥涵、站场的全部内容。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0325-2001《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做法》在有套管和无套管穿越铁路路基时应遵守6.6.2和5.3.1条关于:被穿越的铁路或公路与穿越管道之间的夹角应尽可能接近90
,但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小于30
的条款。
(二) 国标、行标对油气管道电磁防护的相关技术标准
1.铁道部行业标准TB/T 2832—1997《交流电气化铁道对油(气)管道(含油库)的影响容许值及防护措施》
2.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 0032—2000《埋地钢质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
(三) 输油、气管道电磁防护要求(容许值)
在铁路电气化时,输油、气管道电气化防护主要考虑危险影响容许值。应从对人体产生的危险和对管道设备造成危害两方面考虑。危险影响容许值执行铁道部TB/T 2832—1997《交流电气化铁道对油(气)管道(含油库)的影响容许值及防护措施》所规定的标准。
1.交流电气化铁道对油(气)管道危险影响的安全电压
(1)交流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正常运行状态下,管道对地电压容许值为60V;
(2)交流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故障状态下,管道对地电压容许值为430V
2.交流电气化铁道与油(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1)油、气管道从电气化铁道下穿越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并必须在路内通信、信号电缆下方穿过,管涵或套管顶部距电缆槽底部不应小于0.5m。
管涵或套管上部距轨底不宜小于2m。穿越处管道边缘距交流电气化铁道支柱边缘不得小于3m。
(2)油、气管道需跨越电气化铁道时,其管道底部与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4m,且与轨顶的距离不宜小于11.1m
(3)油、气管道与交流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时,在满足1、2条的同时,管道接近侧边缘与铁道最外侧带电导体垂直投影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3.防护措施
(1)管道对地电压超过容许值时应采用接地(可结合管道防腐设计选用直接接地、牺牲阳极接地和嵌位式排流接地等)设施加以防护。操作人员经常接触的管道部件(如阀门等)必要时可增加接地装置。
(2)跨越交流电气化铁道的架空管道或大型管廊,跨越两端的支柱结构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