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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管或涵洞均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求

第八条   铁路下废弃的输油、气管道之套管,必须由原产权所属单位用贫混凝土填实,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油、气管道通过特殊条件等地区路基时,为确保路基稳定和防止涵管下塌,涵洞或套管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当铁路在既有油、气管道上修建涵洞时,管道允许悬空长度见下表。

   在悬空长度之两端应做临时支承护坡,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腐保温层,以及在悬空管道上施加任何外荷载。涵、管完成一段应及时回填,分层夯实覆盖土。前段未完,不得开挖后段。一般管道悬空时间最长不宜超过10天。

管道允许悬空长度表

管外径(mm)

悬空长度(m)

φ820~φ1220

10

φ478~φ720

7

φ273~φ426

5

第十一条  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均应埋设明显的标志桩。标志桩的埋设位置及其尺寸等见附图1。

第十二条  凡铁路与天然气管道相互交叉,采用套管防护时,应在套管两端加以封堵,以保证管间空间的密封性。在套管一端,应预先引出一个排气管至最近铁路中心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排气管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m(详见附图2)

第十三条  新(改)建铁路或修建油、气管道时,均不应在对方管道防护带内或铁路用地界内取土、堆料、设置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以及新植树木等,若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时,应经对方同意,并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在铁路或输油、气站及管道附近进行各种爆破作业(包括采石场爆破)时,除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外,施工单位尚应事先将爆破方案与当地铁路或输油、气管道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防洪期间铁路部门与石油部门对交叉地段应共同加强防护,遇有水害,双方立即派员抢险。

第十六条  穿越或跨越铁路地段之油、气管道,应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行车安全。一旦发生险情,石油部门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排除,铁路部门应予配合。

铁路发生危及油、气管道安全的险情,铁路部门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排出,石油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当铁路部门或石油部门发现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处有异常现象,提出需要共同检查时,双方应密切配合,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若由石油部门施工,涉及铁路行车安全,必须由铁路部门派员指导;若由铁路部门施工,涉及输油、气运行安全,必须由石油部门派员指导。

第十九条  先有管道后修建铁路,其铁路与管道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先有铁路后敷设管道,其管道与铁路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石油部门承担。

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时,应按所属产权承担所需工程费用。

第二十条  因敷设油、气管道而损坏现有铁路线路、建筑物等,其恢复线路与建筑物等原状所需费用应由石油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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